第325章 会试鏖战(下)
这一章很安静,适合慢慢读。
  果然,当他展开试卷,目光详细扫过那五道判语题时,其中一道立刻引起了他的警惕。题目如下:
  “有案:某地豪绅甲,状告佃户乙欠租三年,合计粮五十石,立有契书为证。乙辩称,非是欠租,乃因连年灾荒,收成不足,曾与甲口头商定『丰年补缴』,现有乡邻数人可作证。
  甲不认,执意索要。乙又言,甲家丁收租时曾殴伤其子,致其臥病,费医药钱五贯。甲反诉乙诬告。试判之。”
  此题看似一桩普通的田土钱债纠纷,但內里陷阱重重。
  首先,是“书面契书”与“口头约定”的效力之爭。
  按《大雍律》,田租交易应以契约为凭,口头约定若无强力旁证,极难被採信。
  但题目中又给出了“乡邻数人可作证”,这便留下了活口,不能一概而论。
  其次,是佃户乙提出的“甲家丁殴伤其子”一事。
  此事与欠租本是两事,若查证属实,甲之家丁伤人触犯律法,自当另案处理,甚至可能影响甲之本诉信誉。
  但乙將此与欠租混为一谈,亦有纠缠之嫌。
  最关键之处,在於案情敘述中隱含的时间线与因果关係。
  题目只言“连年灾荒,收成不足”,未言明具体是哪几年灾荒,与那“欠租三年”是否完全对应?
  那“丰年补缴”的口头约定,是何时所立?是在欠租之前、之中还是之后?
  这些模糊之处,正是考察判案者能否发现疑点、釐清关键的地方。
  若不能细察,很容易陷入“欠债还钱”的简单思维,或者被“殴伤”一事带偏方向,忽略了田租纠纷本身的核心证据与情理。